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臺證輔字第1060501839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無

主旨:放寬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九十四條第四項所稱「當地國」範圍,並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5年5月16日金管證券字第1060016597號函辦理。
    二、旨揭「當地國」範圍放寬為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IOSCO)多邊瞭解備忘錄(MMoU)簽署國或地區。        
    三、各證券商於簽訂介紹佣金契約前及稽核人員執行AA-11600(一)查核項目時,應先至IOSCO網站
        查詢MMoU簽署名單,並留存查核軌跡。
    四、本公司93年7月9日台證交字第0930016260號函,自即日廢止。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
      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券商輔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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