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臺證輔字第1060501839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無 主旨:放寬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九十四條第四項所稱「當地國」範圍,並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5年5月16日金管證券字第1060016597號函辦理。 二、旨揭「當地國」範圍放寬為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IOSCO)多邊瞭解備忘錄(MMoU)簽署國或地區。 三、各證券商於簽訂介紹佣金契約前及稽核人員執行AA-11600(一)查核項目時,應先至IOSCO網站 查詢MMoU簽署名單,並留存查核軌跡。 四、本公司93年7月9日台證交字第0930016260號函,自即日廢止。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 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券商輔導部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