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臺證輔字第1060019339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無

主旨:證券商辦理開戶之前置作業,可由證券商總、分公司登錄開戶經辦人員跨營業據點服務,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0月11日金管證券字第1060037178號函同意照辦。
    二、證券商辦理旨揭服務應注意及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跨營業據點辦理開戶前置(見簽)作業之人員,應符合業務人員資格並於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網站完成登
            記(擔任職務為開戶)。
        (二)前開人員進行旨揭服務時,嗣後須於開戶文件簽名、加蓋職章及註明所屬營業據點,以利責任歸屬。
        (三)旨揭服務之指派,由需求及指派之兩造營業據點經理人或經理人指派之適格主管核准後,指派之營業據點
            始得指派人員辦理旨揭服務。
        (四)指派紀錄、核准情形及傳遞方式或簽收等程序,應以電子或書面方式留存備查。
        (五)指派之營業據點須將開戶書面資料以密件之方式處理,送交需求營業據點之經理人或開戶人員負責拆封。
            其送交過程應能追蹤文件流向。

正本:各證券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