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60017938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無

主旨:為大陸籍員工具上市(櫃)公司或第一上市(櫃)公司內部人身分之股權管理,其適用現行登記及開戶相關規定,
      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6年9月19日證期(券)字第1060023941號函辦理。
    二、上市(櫃)公司海外子(分)公司具母公司內部人身分之大陸籍員工或第一上市(櫃)公司具內部人身分之大
        陸籍員工適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77條之7規定,得以大陸籍股東之資格條件申請辦理登記,應檢附文件如下
        :
        (一)符合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規定之文件
            ,如申請登記表、代理人授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及身分證明文件等。
        (二)大陸籍員工依法認購、獲配或讓受股份之證明文件及上市(櫃)公司或第一上市(櫃)公司經主管機關申報生
            效發行新股或員工認股權憑證影本。
        (三)具上市(櫃)公司或第一上市(櫃)公司內部人之聲明書。
    三、前項大陸籍員工適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77條之8規定,其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向證券商辦理開戶時,除本公
        司營業細則第77條之7第1項規定文件外,並應檢具前項(二)規定依法認購、獲配或讓受股份之證明文件。
    四、前項帳戶限於賣出該等員工因行使認購有價證券權利、或因讓受與配發而取得之股票,及因依法參與公開收購
        應賣或因發行公司參與併購而取得之其他上市(櫃)或第一上市(櫃)公司股票,及基於該等股票配發、認購
        或讓受而取得之股票,不得從事其他證券買賣交易。

正本:各證券商、各保管機構、各上市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
      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
      務所、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