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臺證輔字第1060013657號
速別:速件
附件:內部控制制度應加強事項及改善計畫

主旨:證券商應覈實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2條規定,評估內部控制制度
      之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並以附表臚列所發現之缺失、改善措施及預訂改善完成時間,如當年度
      有接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警告(含)以上或罰鍰24萬元(含)以上之行政處分,應一併揭露於上開附表,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7月24日金管證券字第1060015051號函辦理。
    二、惠請副本收受者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將旨揭規定轉知未與本公司
        簽訂市場契約之證券商。

正本:各證券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
      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
      、本公司券商輔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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