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臺證輔字第1060008811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無 主旨:開放證券商分支機構得不經營在集中交易市場及在其營業處所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與營業據點分租異業(免牆隔) ,並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5月18日金管證券字第1060001736號函辦理。 二、證券商分支機構服務項目得不以經營在集中交易市場及在其營業處所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為前提,證券商新 設或是既有分支機構得依現行流程申請或變更營業項目。 三、開放證券商在有明顯標示與區隔下(免牆隔),將其營業處所分租給異業,並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證券商營業處所分租對象以咖啡廳與餐飲業者、電信業者及電子商務業者為限,並應符合所屬主管建築機 關之規範。 (二)分租異業前,證券商須依據本公司「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檢附平面圖及 照片向本公司申報。 (三)證券商應於相關租賃契約中明定不得有違法銷售行為條款,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正本:各證券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 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