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臺證輔字第1060005593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無

主旨:證券經紀商申報錯帳及更正帳號,應自訂內部控制制度(含內部稽核實施細則)確實控管及查核,並請
      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6年3月31日證期(券)字第1060000138號函同意
        照辦。
    二、證券經紀商因執行受託買賣發生錯誤,申報錯帳及更正帳號應以真實之錯誤為申報原則,不得為規避應遵守之
        規範、屬非可歸責於證券商之錯誤而對相關交易做不當之安排或與事實不符之錯帳、更正帳號申報,例如:
        (一)應申報錯帳(更正帳號)卻申報更正帳號(錯帳)。
        (二)內部人未依規定程序辦理股票之轉讓,卻申報錯帳(更正帳號)。
        (三)關係人或內部人違反庫藏股買回期間不能賣出之規定,卻申報錯帳(更正帳號)。
        (四)內部人違反歸入權之規定,卻申報錯帳(更正帳號)。
        (五)其他非基於真實錯誤申報之錯帳(更正帳號)。

正本:各證券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交易部、券商輔導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