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40021393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第十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公告修正本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12條及「受益憑證辦理申購買回作業要點」第貳點規定如附件,
      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
    一、案經報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0月16日金管證投字第1040038833號函辦理。
    二、本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12條修正,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於申購後次一營業日,經參與證券
        商確認後即得賣出,受託賣出之參與證券商倘因前項申購作業流程延誤,致無法於交割日上午十時前對本公司
        完成該受益憑證券項之交割,由該參與證券商通報本公司,並備妥說明書申請辦理補正作業並提交擔保金。
    三、本公司「受益憑證辦理申購買回作業要點」第貳點修正,配合上市公司之有價證券暫停/恢復交易制度之建立
        ,並自105年1月15日實施,爰修正第貳點第一項第十六款。

正本:各證券商總公司(請張貼營業處所)、各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
      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國際通商法
      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
      人保護中心、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