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0990001801號 附件:有 主旨:公告修正本公司「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第10條條文(如附件一),自99年6月28日起實施 。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12月21日金管證券字第0980062737號函暨99年1月 15日金管證券字第0990001934號函。 公告事項: 一、認購(售)權證(以下簡稱權證)一般交易買賣申報之撮合方式自旨揭日期分為集合競價及逐筆交易2種,相 關措施說明如下: (一)自旨揭日期起,權證一般交易自9:00起第一次撮合及13:30最後一次撮合仍採集合競價,第一次 撮合後至13:25改採逐筆交易,13:25至13:30維持僅彙集買賣申報,無撮合成交,相關規 劃說明如附件二。 (二)權證逐筆交易實施前,上市有價證券集合競價最低撮合循環時間分2次些微調降,第一次為99年4月8 日,第二次為同年5月10日。 二、經前述分次調降集合競價最低撮合循環時間及權證改採逐筆交易後,將使資訊傳輸量增加,資訊公司及連線證 券商宜審慎評估目前與本公司連線之IP行情傳輸線路、提供電子交易網路及機房端(或用戶端)資訊接收設 備等是否將因頻寬或效能不足而需升級或汰舊換新,俾維持資訊傳輸內容、品質之正確與穩定。 正本:各證券商、各資訊公司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 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 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