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台證交字第0950200080號 速別:速件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本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六條修正條文,自95 年3月6日起實施。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12月9日金管證三字第 0940153554號函。 正本:各證券商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 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各 外資保管銀行、各資訊公司、各電腦公司、本公司電腦規劃部、電腦作業部、市場監視部、 資訊服務部、上市部、稽核室、結算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