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台證交字第0940026843號 速別:最速件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修正本公司「上市股票零股交易辦法」部分條文(詳 如附件),並自94年12月19日起實施。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9月12日金管證三字第 0940132537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公司零股交易制度調整內容如下: (一)零股交易買賣申報時間改為下午1:40至2:30:原零股 交易買賣申報時間為下午3時至4時,調整為下午1:40 至2:30。 (二)零股交易改為申報日成交:原零股交易於買賣申報日之 次一營業日成交,為配合零股買賣申報及交易時間之提 前,調整為申報日成交。 (三)買賣申報價格範圍同普通交易:原零股交易一律以當 日各該股票收盤價扣減0.5%之單一價格撮合成交;未 來零股交易買賣申報價格範圍同普通交易股票,即以當 日個股開盤參考價上下7%為限,並於下午2:30以集合 競價方式一次撮合成交。新上市股票如掛牌後首五日於 普通交易採無漲跌幅限制者,其零股交易該段期間申報 買賣價格亦為無漲跌幅限制。 (四)盤中資訊查詢:原零股交易盤中證券商可透過電腦終端 機查詢申報量之委託買賣股數,調整為取消前述查詢, 並於零股申報時間截止前5分鐘(即下午2:25至2:30)揭 露依集合競價規則所試算零股之最佳一檔買、賣價格。 (五)傳輸回報:原零股交易於成交日(即買賣申報日次一營 業日)上午開盤前以電腦自動傳輸回報予證券商,調整 為買賣申報日下午2:30撮合後即以電腦自動傳輸回報 予證券商。 (六)由於零股交易買賣申報與成交時間調整為同屬當日,故 同步廢止股票除息或除權交易日前三個營業日及國曆、 農曆年終最後一個營業日暫停接受零股委託之規定。 (七)因零股交易買賣申報時間提早且屬申報日成交,本公司 將延續普通交易收盤後之外資尚可投資餘額,繼續對外 資當日申報買進零股部分,採即時累計控管。 二、為配合本案實施,本公司將於實施前一營業日即94年12 月16日暫停零股買賣申報。 正本:各證券商、各上市公司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管 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 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 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源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各外資保管銀行、各資訊公司、本公司各部、室、小組(均含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