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50002539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如文 主旨: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加掛其他幣別受益憑證之交易機制,修正相關規定如附件一,自公告日起 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2月16日金管證投字第1040051559號函辦理。 二、經核准募集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下稱ETF)上市時得加掛其他幣別受益憑證(下稱加掛ETF) ,以「雙幣」模式交易,初期僅開放新臺幣計價ETF(下稱新臺幣ETF)加掛人民幣ETF之交易模式。 三、相關制度摘要說明如下: (一)交易及結算 1、新台幣ETF及加掛ETF各有證券代號,加掛ETF以外幣計價,其證券代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K;二者 分別申報買賣、撮合、結算及交割,人民幣加掛ETF之買賣以人民幣進行結算交割。 2、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及投資人下單買賣加掛ETF前,均須完成開立外幣交割帳戶。 3、目前自然人每日人民幣換匯限額2萬元,為避免屆期無法及時完成交割,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人民 幣加掛ETF時,除委由保管機構代辦交割事務者外,應先預收足額之人民幣款項。 4、證券商申報買賣加掛ETF,以本公司前一日公告匯率(本公司指定銀行提供之下午三時三十分匯率 )換算為新臺幣金額後納入證券商受託買賣申報總金額計算。 (二)轉換機制 1、人民幣加掛ETF上市後,新臺幣ETF及人民幣加掛ETF可互相轉換,即新臺幣ETF轉換為人民幣加掛 ETF,或人民幣加掛ETF轉換為新臺幣ETF,轉換比例為一比一。 2、證券經紀商接受投資人申請轉換時,須確定投資人轉換數量不超過其保管劃撥帳戶之可動用餘額, 轉換成功後,可立即於市場賣出。 3、新臺幣ETF之融資買進及借入部位不得申請轉換。 (三)加掛ETF相關限制 1、加掛ETF不得為當日沖銷交易、信用交易、有價證券借貸、借貸款項,亦不得做為擔保品及權證標 的。 2、加掛ETF不得辦理申購買回。 3、為讓投資人瞭解加掛ETF可能之潛在風險,投資人於委託買賣前須簽署加掛ETF風險預告書。 四、本案同時增訂投資人於初次申購買回槓桿反向ETF前,須簽署槓桿反向ETF申購買回風險預告書。 五、配合前述機制修正本公司相關規定,彙整如附件一,相關配套措施如附件二。 六、另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適用雙幣交易機制,本公司及證券商電腦系統均須調整修改, 上線日期將另行公告。 正本:各證券商總公司(請張貼營業處所)、各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 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國際通商法 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 人保護中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