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10200547號 附件:有 主旨:為調整綜合交易帳戶成交分配及委託明細申報作業,公告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之五與綜合交 易帳戶作業要點部分條文如附件,並自101年3月26日起實施。 依據:案經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2月30日金管證券字第1000059548號暨 101年1月18日金管證券字第1010001681號函准予備查。 公告事項: 一、為避免證券商綜合交易帳戶成交分配及委託明細遲延申報,致影響整體市場後續電腦作業,爰調整綜合交易帳 戶成交分配及委託明細申報作業如下: (一)鑑於本國投資人使用之885555綜合交易帳戶如未能於下午6時申報完成將影響成交次一營業日(以 下簡稱T+1日)本公司與代辦證券商及證金公司之三方撥付作業,885555帳戶之成交分配明細維 持現行規定於成交日(以下簡稱T日)及T+1日下午6時前完成申報,證券商T日下午6時前未完成成 交分配明細上傳作業者,不得選擇留存於綜合交易帳戶下,而仍需繼續向本公司申報並依規課予過怠金, 惟如仍未能於T日下午7時前完成申報作業,本公司將於下午7時自動將未完成之成交分配資料留存綜合 交易帳戶下並課予過怠金。 (二)外國投資人使用之995555綜合交易帳戶之成交分配明細若證券商未能於T日下午6時前完成上傳作 業,因未涉及三方撥付作業,可選擇將未完成分配之成交資料留存於綜合交易帳戶下(本公司不課過怠金 ),或繼續申報至下午7時(本公司依規課過怠金),證券商若仍未能於T日下午7時前完成申報作業, 本公司將於下午7時自動將未完成之成交分配資料留存綜合交易帳戶下。 (三)前述(一)及(二)由本公司於下午7時自動將未完成之成交分配資料留存綜合交易帳戶下者,證券商應 於次日(即T+1日)下午6時前完成申報,T+1日證券商應完成分配明細之申報作業不得選擇分配留 存於綜合交易帳戶下,逾下午6時未完成上傳作業,本公司仍依規課予過怠金。 (四)885555及995555帳戶之委託申報,申報時限放寬至T+1日,T日不再檢核亦不課過怠金, 惟T+1日下午6時前仍應完成申報,未依時限申報完成者依規視遲延申報時數課予過怠金。 (五)綜合交易帳戶鉅額交易作業一併調整。 二、配合前述綜合交易帳戶成交分配及委託明細申報作業調整,增修本公司營業細則與與綜合交易帳戶作業要點部 分條文如后: (一)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之五。 (二)綜合交易帳戶作業要點參、二、三及四。 正本:各證券商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各上市公司、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 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 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國際金融資訊協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