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00027998號 附件:有 主旨:為當日暫停及恢復交易機制,公告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等規章部分條文如附件, 並自100年10月3日起實施。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4月28日金管證交字第1000014202號暨同年8月18日 金管證交字第1000038139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公司為建置暫停交易暨恢復交易機制,前於100年1月26日以臺證交字第1000200481號函公 告修正暫停交易相關規章,惟當日盤中暫停且於當日盤中恢復交易之實施日期須配合 電腦系統開發時間另行公告。 二、茲為當日盤中暫停且可恢復交易機制公告修正旨揭規章,並說明如下: (一)適用證券為臺灣存託憑證、以臺灣存託憑證為標的及以外國證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 (二)當標的證券暫停或恢復交易時,各項交易均暫停或恢復交易,各項交易如下: 1、普通交易。 2、其他交易:鉅額、零股、盤後定價、拍賣及一般標購。 3、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有價證券新增借券及擔保品提交。 (三)暫停及恢復交易執行時間 1、當日下午五時以前均可暫停交易。 2、上午十二時五十分以前可恢復交易,暫停當日亦可恢復交易,為使恢復交易時能有充足時間接受買賣 申報,自普通交易收市前四十分鐘起(即上午十二時五十分以後)不予恢復交易。 (四)暫停交易方式 1、暫停交易前輸入而未成交之買賣申報改採有效。 2、暫停交易期間內,本公司停止接受買賣申報,但證券商得就暫停交易前尚未成交之買賣申報申請撤銷 或減少申報數量。 (五)恢復交易方式 1、普通交易恢復時,先接受買賣申報三十分鐘後始採集合競價撮合成交,認購(售)權證於集合競價後 續採逐筆交易。 2、其他各項交易依原交易規則恢復交易。 (六)其他事項 1、融券賣出者未於最後回補日還券了結,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於次一營業日起進行處分時,適逢該有 價證券有停止買賣或暫停交易之情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得辦理標購。 2、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於本公司公告暫停交易期間亦暫停標的證券借貸交易,已接受標的證 券為借券擔保品者,得視該擔保品之市場流動性與風險狀況,通知借券人更換擔保品。 3、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若標的證券於成交日次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前,尚屬本公司公告暫停 交易者,不得受理其為借貸款項之標的。 (七)資訊揭露 1、即時揭露暫停交易訊息。 2、恢復交易前三十分鐘揭露恢復交易訊息。 三、另「交易系統與交易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之處理措施」第3條、第5條「收市前一段時間」及第4條 「接受買賣申報後一段時間」與前項規範一致,收市前「一段時間」為四十分鐘,接受買賣申報後 「一段時間」為三十分鐘。 四、配合前述當日暫停及恢復交易措施暨調整暫停交易未成交買賣申報為有效,修正本公司相關規章部分條文如下 : (一)營業細則第58條、第58條之5、第58條之6。 (二)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17條、第23條。 (三)交易系統與交易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之處理措施第3條、第4條、第5條、第7條、第8條。 正本:各證券商、各上市公司、各證券承銷商、各資訊公司、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 人保護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 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人協會、台北國際金融資訊協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 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