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00200481號 附件:有 主旨:為建置暫停交易暨恢復交易機制,公告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等10項規章部分條文如附件,實施日 期如公告事項。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月14日金管證交字第0990068989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公司市場暫停/恢復交易機制說明如下: (一)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期間均可執行暫停交易,暫停交易原因消滅時當日得恢復交易。 (二)適用證券為臺灣存託憑證、以臺灣存託憑證為標的及以外國證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 (三)當標的證券暫停或恢復交易時,各項交易方法均暫停或恢復交易,各項交易方法如下: 1、交易:普通交易及鉅額、盤後定價、零股、拍賣、一般標購等其他交易方法。 2、借貸:有價證券新增借券及擔保品提交。 (四)暫停交易前輸入而未成交之買賣申報無效。 (五)暫停交易期間內,本公司停止接受買賣申報。 (六)普通交易恢復時,先接受買賣申報一段時間後始採集合競價撮合成交,為避免恢復交易未能有充足時間接 受買賣申報,收盤前一段時間不予恢復交易。 (七)本公司電腦系統因應暫停當日恢復交易程式修改作業時間,預計100年8月上旬上線,日期另行公告, 上線前,暫停交易當日不恢復交易,且暫停交易後系統得接受買賣申報,惟買賣申報無效,前述第五項及 第六項措施俟上線後實施。 二、融券賣出者未於最後回補日還券了結,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於次一營業日起進行處分時,適逢該有價證券有 停止買賣或暫停交易之情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得辦理標購。 三、證券商已接受標的證券為借券擔保品者,得由其視該擔保品之市場流動性與風險狀況,通知借券人更換擔保品 。另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若標的證券於成交日次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前,尚屬本公司公告暫停交易 者,不得受理其為借貸款項之標的。 四、配合前述暫停/恢復交易機制,增修本公司「營業細則」等10項規章部分條文如后,除「營業細則」第58 條之6第2項、第3項及第4項增修條文暨「交易系統與交易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之處理措施」修正條文 之實施日期須配合電腦系統開發時間另行公告外,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 (一)營業細則第43條之1、第58條、第58條之3、第58條之5、第58條之6、第58條之7、第5 9條之1。 (二)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10條、第13條之2。 (三)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第8條。 (四)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書附件檢查表附表七。 (五)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14條、第17條、第23條、第26條。 (六)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3條、第19條。 (七)交易系統與交易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之處理措施第3條、第4條、第5條、第7條、第8條。 (八)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31條。 (九)融資融券有價證券停止買賣或暫停交易後相關配合作業(修正前規章名稱:融資融券股票停止買賣後相關 配合作業)第1條、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 (十)辦理上市證券標購辦法第20條。 正本:各證券商、各上市公司、各證券承銷商、各資訊公司、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 人保護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 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人協會、台北國際金融資訊協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 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