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發文字號:臺證上一字第10600001181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公告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可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發行人及標的指數資格應行注意事項」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檢送『修正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23條、「認可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發行人及標的指數資 格應行注意事項」部分修正條文暨廢止「臺灣證券交易所授權指數發行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作業 綱要」』之公告,請查照。 說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12月2日金管證發字第1050043652號函及106年1月3日金管證投字 第1050053770號函辦理。 正本:各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指數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植根 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上市二部、資訊服務部、交易部、企劃研究部 (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