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臺證上二字第1051702822號 速別:最速件 附件:得為上市認購(售)權證標的證券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 主旨:增列已上市之「富邦印度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印度NIFTY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富邦印度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印度NIFTY單日正向兩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 邦印度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印度NIFTY單日反向一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 A50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時中國A50單日正向2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國泰A50傘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時中國A50單日反向1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等5種指數股票型基金為上市認 購(售)權證標的證券,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目前得為上市認購(售)權證標的證券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共計43種,詳如附件。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 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 券投資人協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 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