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臺證企字第1051101794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編製要點第四點
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編製要點 主旨: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編製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本公司前於105年7月15日以臺證企字第1051101715號函,配合104年5月20日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之修正及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之增訂,將旨揭「編製要點」原第三點第三項「員工紅利增資股或 新股權利證書上市日」,修正為「員工酬勞增資股或新股權利證書上市日」。 二、為使前後條文一致,爰將旨揭「編製要點」原第四點「基值之調整公式」中,「本要點三之(三):調整市值 =增資股或新股權利證書上市前一日之普通股收盤價×員工紅利轉增資股數」,修正為「本要點三之(三): 調整市值=增資股或新股權利證書上市前一日之普通股收盤價×員工酬勞轉增資股數」。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 件一,修正後之編製要點如附件二。 正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 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臺灣指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 各單位(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