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臺證輔字第1050504311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無

主旨:「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之「證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從事外國衍生性商品申報作業」項下新增「證券
      商基於非避險目的從事國內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額度申報」,自即日起上線,證券商基於非避險目的
      從事國內或國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者,應即於每週三前申報上週資料,請查照。
說明: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10月18日金管證券字第1050030118號及金管證券字第10500301184號函辦理。
    二、為確保申報資料之正確性及便於聯繫,請貴公司於首次申報前函報負責申報人員(含代理人)之姓名、任
        職部室、職稱及連絡電話,異動時亦同。

正本:各證券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