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發文字號:臺證輔字第1050502041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申報手續費標準/證券商申報經紀部門當月營業利益、手續費收入及成交金額作業 主旨:「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之「申報手續費標準」項下新增「受託買賣手續費淨收入」及「受託買賣成交金額」等 申報內容,已於105年6月1日上線,請各證券商於每月15日前申報上月份資訊,請查照。 說明: 一、本公司前於104年4月20日臺證交字第1040202384號函請各證券商每月15日前申報上月份經紀部門營業利益等資 訊。 二、為瞭解各證券商收取電子式交易及非電子式交易之經紀手續費情形,除維持前述申報內容外,請另申報下列資 訊(如附件): (一)受託買賣手續費淨收入,包括國內有價證券手續費淨收入(含集中及櫃檯)及外國有價證券(複委託)手續費 淨收入,並各區分為電子式交易及非電子式交易。 (二)受託買賣國內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含集中及櫃檯),並區分電子式交易及非電子式交易。 (三)屬綜合交易帳戶者,有關電子式交易及非電子式之手續費收入及成交金額,請依客戶下單方式調整。 正本:各證券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本公司交易部、電腦規劃部、券商輔導部(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