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臺證輔字第1050501490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函 主旨:證券商為辦理集中交易市場外幣掛牌有價證券交易開立之款項交割專戶名稱及申報作業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證券商於各指定外匯銀行開立旨揭客戶交割專戶,中(英)文戶名應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99年7 月5日中證商業字第0990001337號函(詳附件)說明二、(一)之意旨,如「○○證券公司○○分公司客戶 證券交割專戶」。 二、為利於管理,證券商應將開立之銀行資料(如銀行存摺影本或網路銀行之內容,可供辨識銀行(含分行)別、 戶名、幣別及帳號等)函報本公司,俾利本公司於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網站建檔。 正本:各證券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國際通商法律 事務所、本公司電腦規劃部、財務部、監視部、交易部、券商輔導部(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