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50202291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無 主旨:為因應無紙化及簡化指數股票型基金(下稱ETF)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及參與證券商資格審查作業 ,詳如說明,並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公司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第參點、第肆點暨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為提倡無紙化作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或境外基金機構向本公司申請ETF受益憑證流動量提 供者之資格審查時,請檢附下列流動量提供者資格證明文件,其餘文件免附: (一)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二)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復最近一年未曾依其章則處以停止或限制買賣之處置。 三、另證券商向本公司申請ETF受益憑證參與證券商資格審查時,則僅檢附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之長期債務信用 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證明文件,資本適足比率證明文件免附。 正本:各證券商、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群益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復華證券投資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本公司券商輔導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