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50202147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財政部105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504524600號令

主旨:轉知財政部105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504524600號令,就「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以外國貨幣為計價
      單位之有價證券應繳納證券交易稅額說明」如附件,請查照。

正本:各證券經紀、自營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
      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國際通商法
      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
      人保護中心、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