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臺證上一字第10500239801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第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暨「對有價證券上 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4條第1項第30款』公告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四十九條之ㄧ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檢送『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第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暨「對有價證券上 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4條第1項第30款』公告乙份,請查照。 正本:各上市公司、各證券承銷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經濟部工業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 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上市二部、秘書部(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