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50019907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信用交易帳戶開立條件
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開立證券信用交易帳戶申請表(代開戶卡) 主旨: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信用交易帳戶開立條件」第3條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 開立證券信用交易帳戶申請表」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10月11日金管證投字第1050038839號函准予照辦。 二、有關開放投資人得以信用帳戶內之擔保品作為財力證明,僅投資人本人於同一證券商信用帳戶內擔保品價值超 過整戶擔保維持率之價值部分,且應剔除未完成交割之融資融券部位,始得增列作為投資人信用帳戶契約存續 期間調高額度或契約期滿辦理續約時之財力證明,且各授信機構對於客戶採上開方式者,應訂定適當之授信控 管措施。 正本:各證券商、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 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交易部、券商輔導 部、秘書部(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