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50018215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十九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檢送修正後本公司「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19條之1條文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 請查照。 說明: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9月12日金管證券字第1050030367號函准予照辦。 正本:各證券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券商 輔導部、秘書部(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