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臺證上二字第1050014020號
速別:最速件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 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 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樣本
   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檢查表 主旨:修正本公司「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認購(售)權證 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等條文,暨修正後之「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樣本」及「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書」 附件檢查表附表八如附件,均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7月19日金管證券字第1050023474號函准予照辦。 二、旨揭規章刪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初次買賣以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期貨ETF)為標的之權證時, 應簽具風險預告書,證券經紀商始得接受其委託之規定,並配合本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8條未限定期 貨ETF僅得追蹤國外商品期貨指數爰修正相關規定。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 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 券投資人協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 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