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50013508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契約書第十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 買賣融資融券契約書第十五條條文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7月14日金管證投字第1050023697號函准予照辦。 二、有關授信機構得以符合電子簽章功能之電子郵件替代書面通知等事項,請貴公司加強宣導。 正本:各證券商、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 商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