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50009905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辦理申購買回作業要點 修正條文對照表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申購買回風險預告書 修正條文對照表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申購買回風險預告書 主旨:為配合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槓桿型期貨ETF與反向型期貨ETF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修正本公司相關規定及 風險預告書如附件一至四,自公告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5月31日金管證期字第1050021097號函辦理。 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含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上市後,專業機構投資人、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事業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及期貨經 理事業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等委託買賣及辦理申購、買回時得免簽署風險預告書。 三、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上市後,投資人首次委託買賣或申購、買回,應符合適格性條件, 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所稱專業投資人及前項投資人等得免受適格性限制。 四、另增訂外幣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不得為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及證券金融事業辦 理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 正本:各證券商總公司(請張貼營業處所)、各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 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國際通商法 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 人保護中心、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