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發文字號:臺證上二字第1050009704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評等辦法
第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 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修正「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評等辦法」第7條及本公司「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第6條 等條文如附件,其中「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評等辦法」自本(105)年7月1日起實施,餘自即日起實施, 請查照。 說明: 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5月27日金管證券字第1050020614號函准予照辦。 二、為強化發行人違反報價責任之罰則,以促其善盡造市義務,增訂評等列為C級及D級發行人,其每季報價系統 異常記點達五點或違反權證相關規定次數達二次時,分別處以調降發行額度10%或20%規定,並依本年第3季 評等結果,自第4季起採行前揭強化措施。 三、另為確保權證流動量提供者遵循造市買賣價差規範,以維護投資人權益,明訂最高申報買進價格與最低申報 賣出價格間最大為10個升降單位。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 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 券投資人協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 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