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臺證輔字第1050008989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七條之一、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一條及第三條第五款至第十三款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修正本公司「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及「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部分條文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5月17日金管證券字第1050016879號函准予照辦。 二、旨揭「管理辦法」第7條之1第2項「證券商提供研究報告予前項之非客戶時,應與其書面約定不得對外提供研究 報告內容及涉及利益衝突之情事……」,有關書面約定,包括電子化方式,例如以電子郵件約定不得對外提供研 究報告內容及涉及利益衝突之情事。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 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博仲法律事務所、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