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臺證輔字第1050008486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無

主旨:開放證券商得設立集中接單中心,統一辦理客戶以電話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並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5月11日金管證券字第1050010819號函同意辦理。
    二、證券商設立電話集中接單中心應注意及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集中接單中心應設置於證券商總公司證券經紀營業處所交易室,須符合本公司「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
            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壹、十應建立門禁管制,及本公司101年3月3日臺證交字第10102012551號函應
            有明顯標示之規定,並應標示「交易室-電話集中接單中心」。
        (二)集中接單中心之交易室於設立、擴增或縮減應依前開場地及設備標準壹、八、(二)之規定,於使用前應
            檢附平面圖及照片函報本公司核備後,始得使用。
        (三)集中接單中心之交易室僅受理客戶電話委託,應與既有之專門受理非當面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交易室有所區
            隔。
        (四)證券商設立集中接單中心,應加強向客戶宣導及說明,以維護客戶權益。
        (五)證券商開始以集中接單中心受理客戶電話委託之前7個營業日,應函報本公司備查。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
      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