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臺證輔字第1050006231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開放證券商得受理非法人團體委託買入有價證券,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第75條之1及「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 準則」第3條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4月11日金管證券字第1050009295號函准予照辦。 二、證券商受理非法人團體開戶,仍應依現行規定辦理: (一)以非法人團體負責人之個人名義開戶,將非法人團體名稱併列於戶名內,並由其負責人檢附主管機關登記 證照(或核准成立、備案或其他登錄證明之文件)影本、稅捐機構發給之設立扣繳單位編配統一編號通知 單影本(如係免扣繳所得稅者,須另附「所得稅免扣繳證明」乙份)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辦理。 (二)身分碼為185,以與其他帳戶所有區隔。 三、證券商受理非法人團體開戶、徵信及評估買賣額度時,應確實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受託買 賣業務瞭解委託人及徵信與額度管理自律規則」辦理。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 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