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50002137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第十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公告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十條條文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2月2日金管證投字第1050001400號函同意備查。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
      商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