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50002136號
速別:速件
附件: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第十五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公告增訂「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15條之1如附件,並自105年5月1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案經陳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2月2日金管證券字第1050002086號函准予照辦。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
      發展基金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