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50001722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信用交易資券相抵交割之交易作業要點第二條及第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臨時股東會計算融資人過戶股數作業要點第貳條及第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契約書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淨值相關額度控管作業要點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公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下稱操作辦法)等6種信用交易規章條文修正如附件, 除說明二所揭條文外,自105年2月1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1月27日金管證投字第1040054419號函同意備查。 二、有關借券償還融券,修正「操作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委託人申請以現券 償還融券,且券源為向同一證券商申請之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借券者,至遲應於停止過戶第七個營業日(含)前 提出申請,證券商若無券源,得拒絕之。」等條文,實施日期為105年5月1日。另為利融券人轉為借券人,並 以借入券償還融券案順利實施,請積極完備相關作業程序及電腦系統。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 商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