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50001153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七條之二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77條之2修正條文開戶及帳號處理原則 主旨:因應大陸地區投資人開戶作業實務需要,公告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第77條之2(如附件一),自105年2月26日起 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1月18日金管證券字第1040054557號函辦理。 二、旨揭規定修正說明如下: (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3項規定,遺囑人得以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遺贈大陸地 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爰修正營業細則第77條之2第1項,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 構加入適用範圍。 (二)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4條規定,大陸地區 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外國法人,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專案核准投 資取得上市公司有價證券者,無法援引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辦理身 分登記並至證券商開戶,爰參照營業細則第77條華僑及外國人開戶賣出證券之規定,增修營業細則第 77條之2第2項。 (三)為使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外國法人亦得委由代理人開戶,增修營業 細則第77條之2第3項。 三、大陸地區投資人依前項規定逕於證券經紀商開立限賣戶時,為與一般投資人區分,其帳號為960xxx-x 至964xxx-x,開戶處理原則(如附件二)。 正本:各證券商 (請張貼於營業處所)、各保管機構 副本: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 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