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500008081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無 主旨:公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製作有價證券借貸申請書及報告書應行記載事項,自105年2月1日起生效, 請查照。 說明: 一、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十三條辦理。 二、公告事項: (一)有價證券借貸申請書及報告書,應分別標示出借、借券、還券字樣,以示區別。 (二)有價證券借貸申請書應記載申請人戶名、借券(出借)帳號(含證券商或證金公司代號)、授信機構代號 、申請日期、申請書編號、借券類別(新增或續借)、證券代號及名稱、數量、費率(續借及還券免填) 、還券到期日、擔保品內容(客戶出借證券免填)、申請方式、經辦員簽章、借券(出借)人簽章,且應 附註「書面或電報申請者應粘附函電」事項,若屬續借者,另應記載原借券(出借)申請日期及編號。有 價證券借貸申請書屬還券者,另應記載原借券申請日期及編號、還券部位(借入或庫存,還券予客戶者免 填),如有涉及證券權益返還事項,應另行記載償還之證券代號及名稱、數量、償還部位(借入或庫存, 償還予客戶者免填)。 (三)申請人以電話、電報、書信等方式申請出借、借券或還券者,證券經紀商應先填製前條所定申請書,俟證 券集中保管事業將借貸之有價證券撥付完成,或續借手續辦理完成後,由申請人補行簽章。但已依規定簽 定得免辦理交易單據簽章同意書,而已辦理交易確認並留存紀錄者,不在此限。 (四)有價證券借貸報告書,應記載借券(出借)人戶名、借券(出借)帳號(含證券商或證金公司代號)、授信機 構代號、申請日期及申請書編號、借券類別(新增或續借)、證券代號及名稱、數量、費率(續借及還券 免填)、還券到期日、擔保品內容(客戶出借證券免填)、製表日期、經辦員簽章、借券(出借)人簽章等 事項,若屬續借者,另應記載原借券申請日期及編號。有價證券借貸報告書屬還券者, 另應記載原借券 (出借)申請日期及編號,如有涉及證券權益返還事項,應另行記載償還之證券代號、名稱及數量。 (五)有價證券借貸報告書,應俟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借貸之有價證券撥付完成或借券方續借手續辦理完成後製 作之,並得以媒體方式保存,惟應依借券(出借)人之需求,列印並交付之。 (六)有價證券借貸申請書及報告書,其保存年限為五年。 (七)以電子式交易型態(IC卡、網際網路等)申請出借、借券或還券者,證券商得免製作、代填出借、借券 或還券申請書,惟應即時製作留存出借、借券或還券申請之相關書面紀錄憑核,並經相關主管簽章後保存 五年。 (八)前項相關書面紀錄,其內容應依本公告事項第二項之規定辦理,並須依時序別之方式為之。 三、本公司96年4月16日臺證交字第0960201564號函自105年2月1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 發展基金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