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臺證上一字第1041805232號
速別:最速件
附件:上市公司私募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
   第一上市公司私募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
   上市公司合併(未)上市(櫃)公司增資發行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
   第一上市公司合併(未)上市(櫃)公司增資發行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
   上市公司收購未上市(櫃)公司所增資發行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
   第一上市公司收購未上市(櫃)公司所增資發行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
   股份受讓之新設公司或上市公司之股票上市申請書
   股份受讓之新設公司或第一上市公司之股票上市申請書
   上市公司財務業務檢查表(適用申請私募補辦公開發行,及合併或收購他公司股份、營業或財產發行新股等須取得證交所同意函之案件)
   上市公司財務業務檢查表(適用減資彌補虧損案件) 主旨:檢送本公司增修之上市公司私募補辦公開發行,及合併或收購他公司股份、營業或財產發行新股等募資 案件申請書及相關之「上市公司財務業務檢查表(適用私募補辦公開、合併及收購等)」及「上市公司 財務業務檢查表(適用減資彌補虧損)」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為強化上市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監理品質,修正本公司「上市公司私募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第 一上市公司私募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上市公司合併(未)上市(櫃)公司增資發行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 」、「第一上市公司合併(未)上市(櫃)公司增資發行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上市公司收購未上市(櫃 )公司所增資發行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第一上市公司收購未上市(櫃)公司所增資發行有價證券上市申 請書」、「股份受讓之新設公司或上市公司之股票上市申請書」及「股份受讓之新設公司或第一上市公司之股 票上市申請書」,增訂發行公司應檢附由承銷商填具之「上市公司財務業務檢查表(適用私募補辦公開、合併 及收購等)」;另上市公司於向主管機關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申報生效案件,亦應由上市公司填具「上市公司財 務業務檢查表(適用減資彌補虧損)」,於案件送件前5個營業日向本公司申報。 正本:國內各上市公司、各第一上市公司、各證券承銷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 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上市二部、公司治理部 (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