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臺證輔字第1040502321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
第七十五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部分條文 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三條之一 修正條文對照表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第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 修正條文對照表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信用交易帳戶開立條件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受益憑證買賣辦 法」、「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證券商 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信用交易帳戶開 立條件」及「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部分條文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6月12日金管證券字第1040016339號函准予照辦。 二、證券商提供電子化金融服務,應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既有客戶以電子化方式線上申請作業涉及客戶身分確認與意思表示等,應自行訂定相關作業程序並列於內 部控制制度。 (二)證券商受理非當面開戶得採以下方式確認委託人身分為本人辦理,並留存相關證明文件;且相關程序,應 自行訂定相關作業程序並列於內部控制制度: 1、以委由往來交割銀行確認委託人身分。 2、委託人檢附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之證明文件正本,經函證確認。 3、採通信開戶及視訊方式,經訪視確認。 4、其他足以確認委託人身分為本人。 三、證券商提供電子化金融服務應於證券商公會設置之專區揭露所提供服務,並於自家網站揭露。未來如開放客戶 線上辦理相關申請作業時,應揭露相關業務內容供其審閱,點選「同意」及確認線上辦理等功能,並應提供客 戶適當詢問管道,加強對客戶宣導應妥善保管電子憑證,勿任意交付他人等。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 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博仲法律事務所、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