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臺證輔字第1040501152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證券商接受客戶委託辦理證券業務應付客戶交割款項投資貨幣市場之行紀業務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證券商經營客戶委託運用買賣有價證券結餘款項之代理業務作業要點第一條、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操作辦法第七條、第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公告修正本公司「證商接受客戶委託辦理證券業務應付客戶交割款項投資貨幣市場之行紀業務作業要點 」部分條文、「證券商經營客戶委託運用買賣有價證券結餘款項之代理業務作業要點」第一條、第三條 及「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操作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條文如附件,並自即日期實施, 請 查照。 說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3月5日金管證券字第1040000025號函辦理。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 發展基金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