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臺證輔字第1040500565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OO證券商OO年度
證券商董事	(含獨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揭露檢查表


主旨:檢附修正後「證券商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揭露檢查表」(如附件)乙份,
      請各證券商(不含兼營證券商及外國證券商在臺分公司)自申報103年度財務報告起,填具修正後檢查表
      並檢附相關資料,併同書面財務報告檢送本公司,請  查照。
說明:
    一、配合「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03年2月5日修正條文,放寬未公開發行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之
        全部股份,由一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者,得採彙總方式揭露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資訊,自申報
        103年度財務報告起實施。
    二、本公司98年12月22日臺證稽字第0980501893號及102年3月20日臺證稽字第1020501610號函,自即日停止
        適用。

正本:各證券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