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40206051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無

主旨:重申證券商綜合交易帳戶作業相關申報時限,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第75條之5第2項及綜合交易帳戶作業要點第參點三及四規定辦理。
    二、依前項規定,證券商應將受任人指示之成交價格及數量之分配明細或申報留存未完成分配之資料等,
        於成交日下午六時前傳送至本公司,委託人、受任人之委託明細及成交明細之部分調證分配,於成交
        日後第一營業日下午六時前傳送至本公司;前述時限須依本公司系統接收證券商申報資料並回復資料
        傳送正確之時間為準。

正本:各證券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券商輔導部、電腦規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