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40205005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無 主旨:有關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之六規定於同一證券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二個以上 交易帳戶者,開戶名稱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全權委託投資之委任人對同一受任人因不同契約別或同一契約但因受任人內部有不同交易單位、交易員或交易 策略等需求,得依旨揭規定於同一證券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二個以上交易帳戶。 二、為明確區分前項委任人各帳戶權責,委任人對同一受任人於證券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第二個以上帳戶時,需檢 附委任人與受任人指示信函,並敘明開戶原因及名稱,帳戶名稱依第一個帳戶名稱加註第二個以上帳戶開戶原 因,若主管機關或本公司查核需要,需提供指示信函所敘開戶原因之證明文件;帳戶更名、註銷等作業亦同。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 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 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券商輔導部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