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40202384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無

主旨:「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之「申報手續費標準」項下新增「證券商申報經紀部門當月營業利益申報作業」功能,
      自104年5月4日起上線,各證券商應於每月15日前申報,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3月20日及9月4日金管證券字第1030007053號及第1030026898號函辦理。
    二、本次「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新增功能如下:
        (一)以電子媒體方式申報月計表及收支概況表之證券商,須申報「證券商全公司當月營業利益」、「證券經紀
            部門當月營業利益」。
        (二)未以電子媒體方式申報月計表及收支概況表之證券商,須申報「當月經紀手續費收入」、「當月經紀手續
            費折讓」、「當月營業利益-證券部門」及「當月營業利益-證券經紀部門」。

正本:各證券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券商輔導部、電腦規劃部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