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40201812號
速別:最速件
附件:「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第五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公告「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第五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修正條文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3月5日金管證券字第1040000025號函辦理。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
      發展基金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