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40026613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第三條及第三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公告修正本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3條及第3條之1規定如附件,自105年3月1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2月30日金管證投字第1040053059號函辦理。
    二、考量基金或全權委託帳戶均具備相當金融專業知識、交易經驗及風險承受能力,其買賣槓桿型及反向型
        指數股票型基金應無須簽具風險預告書,爰增訂本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3條豁免簽具風險預告書
        範圍。
    三、本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3條之1修正,係參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5月25日金管證券字
        第1040004899號令,「專業投資人」得投資外國槓桿反向ETF,且無附加其他適格性要求,故調整
        專業投資人買賣上市之槓桿型及反向型指數股票型基金豁免適格性限制。

正本:各證券商總公司(請張貼營業處所)、各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
      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國際通商法
      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
      人保護中心、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