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40024321號
速別:最速件
附件: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契約書 第七條、第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公告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 契約書」部分條文如附件,並自104年11月30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1月27日金管證投字第1040049044號函同意備查。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 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 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