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臺證上一字第1040023973號
速別:速件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修正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第3條修正條文如附件,自發布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1月23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42281號函准予備查。

正本:各上市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
      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
      務所、本公司上市二部、公司治理部(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