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40023750號
速別:最速件
附件: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公告「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如附件,並自104年11月30日起實施,
      請  查照。
說明: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1月19日金管證券字第1040041994號函准予照辦。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
      發展基金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