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臺證上一字第1040023575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部分 條文修正如附件,並自今(104)年12月1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1月17日金管證投字第1040044510號函准予備查。 正本: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 司、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匯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 份有限公司、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 事務所、本公司交易部、企劃研究部(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